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文号:珠价〔2007〕4号
市燃气集团公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省物价局发文之日(2006年12月26日)起,除之前有合同(包括管道燃气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收取管道燃气建设费可继续按合同执行外,我市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建设费。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二、停止收取管道燃气建设费后,管道燃气企业的管道燃气建设费用可计入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小区管道燃气建设费用计入房价,不得在房价外收取。
三、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今后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管道燃气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可采用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气价等价格形式,具体价格由管道燃气企业拟定方案,报我局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为做好管道燃气建设费政策的衔接,对原已缴交管道燃气建设费的用户拟在制定管道燃气正式销售价格时予以一定期限内适当气价优惠。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石油 价格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建
设局、市国资委,市物价检查所、市价格监测中心。
珠海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1月15日印发